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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买者自负”上证所发布《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日期:2008-9-27 新华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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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9月27日专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宣布,为更好地促进市场发展,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者队伍,进一步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再度强调了证券市场“买者自负”的原则。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是为引导个人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上证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的。
《指引》规定,上证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指引》强调,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证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指引》称,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投资者参与上证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上证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指引》还提示投资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上证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上证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上证所在相关通知中要求各会员将《指引》的阅知过程纳入客户开户环节,并在营业部等显著位置予以张贴,并严格落实上证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个人投资者履行《指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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