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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季报须披露增持情况
日期:2008-9-26 广州日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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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新闻
本报讯(记者李成)沪深交易所昨天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凡在2008年9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交所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作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该部分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深交所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季报中披露:(1)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履行股改特殊承诺的情况,股改承诺在以前报告期已履行完毕且已公开披露的除外;(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自愿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深交所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季报中披露:(1)持股30%以上股东提出股份增持计划及实施情况;(2)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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