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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激励禁超薪酬40

日期:2008-7-3  http://www.rich998.com  阅读:  次

    国务院国资委新近颁布条例,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严格条件,要求公司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实行股权激励收益要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鈎浮动。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公司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水平的40%及50%。

  颁布的这份条例名为《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资委表示,旨在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补充规定指出,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补充规定强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激励对象行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境外红筹不得超50%同时,上市公司可基于某一发展战略和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以三年(或项目战略期)为考核期限,若业绩考核(或战略目标)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转让)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且应匀速出售(或转让)。国资委、财政部在○六年曾联合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包括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当中对境内及境外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分别控制在其薪酬水平的30%以内及40%,而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满足相关业绩考核条件,方可行权。分析认为补充规定细化或放宽部分操作性问题,将令意见更具执行性。

  北京正略均策合伙人梁瑞芳指出,补充规定一方面可防止部分高管因股价上涨过快而「一夜暴富」;另一方面将使高管在行使股权激励时更有保障。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梅指出,对授予和行使股权激励的环节设置应有业绩目标,强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而规范激励对象,则可在法律上对特殊人员的行权作出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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