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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千万别陷入误区

日期:2008-3-6  http://www.rich998.com  阅读:  次    牛股集中营

    会将要召开前,就两会民众可能关心的话题媒体展开了一系列的攻势,努力的希望能在两会期间吸引更多的眼球,尤其关注住房及住房保障性问题,这几天我连续接到了香港凤凰卫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以及各种平面媒体的采访邀请。但从已接受的采访中发现,大多数媒体的编导们都对住房与住房保障体系存在极大的误解,甚至存在着故意扭曲的宣传导向,这种误解导致的宣传重点并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我是在1998年23号房改文件出台后最早向政府建议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也是最先向政府建议立法用土地收益金的15%资金建设廉租房等社会保障用房的。同时也是最先要求建立市场与保障各自分设承担责任的,也是最先投入资金连续组织了多年对低收入群体解决保障问题做研究报告的。并且是北京市政协会上最早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提案的,更是对政府房地产政策提出批评与建议最多的。但绝不是恶意攻击政府,更不会为讨好民众而歪曲事实,或为吸引眼球而误导民众。

  误区一: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投入过少而造成民众的住房困难!

  多数的民众、学者、经济学家和部分官员错误的用香港、新加坡的例子来证明中国政府的投入过低,而未能解决民众的住房问题,并用发达国家的年度预算中投入廉租房或公房的比重来证明中国政府的投入过低,似乎中国政府是一个对民众住房问题不负责任的政府。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一、香港与新加坡是个城市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护照可做人口的限制性边界,实行独立的财政政策。而中国的城市是无法用户籍来限制人口边界的,并且是非完全独立的财政政策,这是国情的巨大差别。

  二、是中国历史上实行的是住房福利分配制度,是一种全民的计划经济保障性分房制度基础,尽管财力不足无法改善住房问题,机制不对才实行了房改,但不能否定这一阶段的住房成果。

  三、1998年房改推行市场化之后,城镇居民的住房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显现出房价与收入之间的差距,因此应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但不能用不到十年的空间否定了历史。

  目前全国128亿平方米存量住房中,历史分房、房改房所占有的存量超过了50%,公管公房出租量超过了10%,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造拆迁安置用房超过了10%,意味着70%以上的住房还是政府用各种方式提供的,加上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帮助解决了部分民众的住房问题,应该说大多数城镇居民的住房不论收入差别,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所提供的住房解决的居住保障,并不比香港与新加坡差,纯商品房仅占存量的不到25%,别忘了中国还有远超过城镇住房4倍多的农村住房。

  尽管中国1998年之后的住房保障投入远远低于许多国家,但这些私有制国家并没有投入中国历史上这样多的公共住房建设与分配的资金,脱离中国国情的比较是误导。

  为应付亚洲金融危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1998年的房改将经济适用住房从可租可售变为了以销售为主,并放松了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准出制度的管理,让政府的补贴变成了拉大收入差距的一种分配,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但却是在逐步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纠正,2007年的24号文已明确了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并开始推动这一体系的建设了。

  误区二:错误的理解成廉租房制度仅仅是盖房子。

  廉租房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制度,但绝不是仅仅看盖了多少廉租新房。大多数民众和媒体在用审问式的口气和眼光查问地方政府建设了多少新的用于廉租的房屋,似乎这成了唯一的考核标准。新建的廉租房套数小于了应保障人群的户数,似乎就是地方政府未尽力,也梦想在一天之内就能解决所有的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当一位地方官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2009年将竣工的廉租房可以解决当地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时,竟被问到为什么2008年不能解决的傻问题。

  廉租房制度并非都必须新建住房,还包括政府收购的旧房源,回收拆迁改造的房源,政府原有的公管房源等,以达到分散居住困难群体的目的,同时包括用租金补贴的方式让住户自行就近租用社会住房等多种方式,新建廉租房仅仅是实物房源的解决途径之一,而并非全部。

  尤其是2007年才下发24号文件,地方政府从筹备资金、整理土地、设计、施工、建设总要有一个周期,2009年竣工并非不合理的情况。不能要求地方政府今天怀孕明天就生孩子,而媒体的导向似乎晚了一天就生不出孩子来了。

  没有一个国家能在一天之内解决所有的住房困难问题,也不要梦想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并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中能有能力一天之内解决所有住房困难问题。美国上百年的保障政策至今仍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香港居屋抽签常常排队三至七年,中国也不可能实现一天就变的奇迹。

  误区三:住房困难与收入困难混为一谈。

  少数媒体将住房困难与收入困难混为一谈,认为两者是必然联系的关系,这是重大的误解。历史上的福利分配制度并非按收入解决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与政府的职能占主导地位,而收入当时基本是平均化的,差距较小。市场经济改革之后,收入发生了变化,有的大大提高了,但也有因下岗失业而降低了收入的。许多收入低的家庭并非住房困难,而相当一批收入提高了的家庭并不是一定有能力独自用市场化的方式改变居住的条件,两者之间差距巨大,且极不平衡,有房住的不一定收入高,中等收入的家庭不一定住房好于低收入家庭。

  并且这两者都是一个变化的动态,并非今天统计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户,在廉租房建设的两年周期中不发生变化。如有的可能收入提高了,有的可能因市政建设拆迁等原因住房条件改善了。这本是动态和长态的变化过程,但却有媒体在质问地方官员为什么不按现有统计数一次性建设足够的廉租房。

  误区四:按全国的统计数据衡量地方的特殊性。

  中国的土地收益数值巨大、财政收入数值巨大,但各地的情况极不平衡,有的地区的收益较低且财政收入无法保证正常的执政,要靠转移支付来维持。因此各地的困难不可能一刀切的平衡解决。这是历史经济发展原因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造成的。想在一天之内让各地政府都同步的建设廉租房、同步的解决扩大面积的问题,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发达地区可以有较大的资金投入,但非发达地区也许要靠中央政府支持,必然拉大了地方之间的差距,仅用全国的统计数据去计算各地情况只能是一种误导。

  误区五:将社会保障体系当作财富的再分配。

  住房社会保障只面对特殊住房困难并收入低无法靠其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因此各地的廉租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都制定了明确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现有住房条件的限定,只有符合该标准以下的家庭才能享受保障,而超过了该条件的家庭则无权分享国家的优惠。保障是人权的安全网,但绝不是弹簧床,更不是一种国家财产的再分配。

  采访中一个三口之家居住45平方米的住房,虽未提高生活质量且收入难以购买商品房,但并不是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更不是现标准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不能靠保障去解决住房问题。

  误区六:低收入家庭不应进入商品房行列。

  采访中多次听到媒体的记者与主持人问我,在商品房价格高涨中低收入家庭如何购买商品房的问题。需知道所有的中央或国务院文件中从来都没有过要求低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的条款,不能用低收入的家庭来衡量商品房的房价。

  任何国家都没有从低收入的穷人家庭中收取了大量的巨额土地出让金之后,再用商品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先例。低收入家庭应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屋、廉租房等保障。在中国是指至少是在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住房,而绝不应是拥有自主产权的商品房。当然不排除靠原有房产变现或拆迁安置等变化的情况。

  误区七:经济适用住房的非完整产权。

  许多民众会误解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花钱购买的,当然可以出租获取收益、可以自由卖出。道理很简单,按现行的中国土地制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不得自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国有划拨的,是政府无偿提供保障而免除了土地收益的,土地产权仍归国家所有,土地的收益权也在国家。

  而出租则违背了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初衷,也违背了分配公平的原则。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尚有土地的基本权利,自然也应有权获得出租与转让的升值收益,而只有在保障住房的权利上政府才会放弃收益权形成保障。

  尽管我个人认为经济适用住房上的“砖头”补贴无论如何都无法比“人头”补贴更为公平合理,但至少在目前阶段还是能对提高住房标准与质量起到保障作用的。

  误区八:贫穷不是一种权力。

  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有立法给穷人发面包的记载,此后更多的国家为保证人口的增长都有救济穷人的法律,包括1816年英国恤贫法之后的历史,直到联合国成立之后的有关人权、居住权等各种公约,都要求各国政府应对贫穷、贫困家庭给以包括住房在内的各种救助与保障。

  但并不等于贫穷变成了可以向政府伸手要求救助的权力。

  有阶级斗争的时代,“贫穷”似乎变成了“革命”的符号,暴力革命也就好像成了穷人的“权力”。但革命成功之后,“打土豪、分田地”让过去的穷人变成了有产者,直到改革之前大约中国几乎大多数的家庭虽然很穷但都变成了国家的主人。只有那些被称为是地、富、反、坏、右的份子及他们的家庭、亲属、子女成了这个社会中生活最困难的赤贫一族。那时似乎贫穷并没有任何权力,也得不到任何的救助,并不受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条约的保护。

  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先生明确的提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开始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推行市场经济了,也同时产生了贫富之间的差别。

  政府当然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教育和住房等等。当然应无偿或部分补贴的帮助那些暂时处于贫穷状况下的家庭。但不等于让贫穷变成了可以伸手的权力,因为相对于城市中的贫穷,还有农村之中的贫穷。如果将贫穷当成权力,则那些农村之中的更贫困家庭是否应有更多的优先权呢?

  贫困是个相对的比较过程,所有的中国人都是在改革之后从贫穷开始逐步富裕起来的,仍处于贫穷的群体当然需要政府提供帮助,但绝不能将贫穷当成一种伸手的权力而永远的睡在贫穷的包袱上、拖社会发展的后退,更没有权力用贫穷做大旗而攻击政府的保障政策。

  当政府用保障性措施部分的改善了贫困家庭的住房条件,用财政补贴来进行救助之后,贫穷可能依然存在,但却比尚未完全获得的政府救济的贫困家庭好得多。财政的转移并不会创造财富,只有彻底的消除贫穷时,社会财富才会增长、社会才会进步。

  而利用贫穷向政府伸手的社会风气应坚决的打击,以保证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几天的不同采访中,从不同的提问中明显的可以看出还有许多对现行政策的误解。看来政府不仅要出台政策更要正面的宣传,以防止被媒体的编导们误解,而从误解的角度来宣传与传染整个社会。 无限商机! 《资金选股系统》首度全国诚招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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