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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日期:2008-1-10  http://www.rich998.com  阅读:  次    牛股集中营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律师解析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99号文件”)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又一重要法律规范文件,必将成为打击违法、惩治犯罪的强有力武器。

  一、《通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今后办理证券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通知》共分三部分,第二部分是其核心内容,主要涉及相关政策法律界定,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非上市公众公司(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国办99号文件首次确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转让股票的政策界限,与《证券法》一起共同构筑了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和转让股票的法律监管体系。此次《通知》又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在国办99号文件解决了非上市公司发行、转让股票的政策界限后,又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问题,符合“有违法行为必有责任承担”的基本法理,也为将来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国办9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规定奠定了制度基础。

  2、非法证券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第一,《通知》首次确立了对非法证券行为的认定机制。

  《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对因案情复杂、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解决”,这样的规定符合《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所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非法证券行为因证券活动的专业性、复杂性,必要情况下尚需证券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作出专业认定意见,也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如案情复杂,意见分歧的,可由协调小组组织研究解决,这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通知》明确了对各类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适用。例如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新《证券法》的溯及力问题。

  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样就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溯及力问题。

  4、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民事救济途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号),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如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将遇到制度性障碍。《通知》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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