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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人才联盟模式将走向穷途末路

日期:2008-1-8  http://www.rich998.com  阅读:  次    牛股集中营

    

  《劳动合同法》终于随着新年的到来而得以正式实施,年底的解聘潮似乎已经过去,华为买断工龄等事件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是《劳动合同法》掀起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止,其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日益受到企业追捧的用工模式也被推向了风尖浪口,而有关劳务派遣、转派遣、再派遣以及外包联盟是否属于转派遣、再派遣等问题也困扰着众多从业人员。

  上海一家派遣公司的负责人卢军在某网站刊发的新闻《探秘跨地区人才派遣之人才联盟》中表示,各地派遣机构之间的协作不算劳动关系的转包,并且声称《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派遣转包进行限制。但是稍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人都知道,此次新法从立法本意上是规制劳动派遣的发展,更何况对于加重劳动关系复杂化、纠纷难以解决化的派遣转包呢?派遣机构之间的协作,从理论上似乎只有一家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在现实中,更多的是真实的派遣转包,这种所谓的协作中藏着大量猫腻。比如,利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纠纷则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也不明就里,更多时候只能忍气吞声,蒙受损失。

  在笔者看来,人才联盟模式在新法的环境下难以为继。《劳动合同法》一方面使得劳务派遣走向合法化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发展空间,规范了整个行业。而人才联盟模式从根本上说,它是让本来已经复杂化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化。前段时间的“司机猝死案”让人们体会到复杂化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危害巨大,同样,这种复杂化的劳动关系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也会加大风险。在新法中,增加了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问题,用工单位也将被拖入泥潭,反而与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背道而驰。

  同时,外包联盟在表达观点的时候自相矛盾。外包联盟举例认为,“员工劳动关系一直隶属于甲,并非由乙签订合同后派遣至甲,再由甲派遣到乙。这与普通的派遣相比,派遣机构、派遣员工、要派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转包过程中,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实现了利益分享,而劳动者的权益却更加没有保障’。是没有根据的,至少,《劳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还可让派遣员工多一个债务人。”按这段话的意思理解,即使是使劳动关系复杂化也是好事,因为劳动者因此多了一个责任人啊!如此逻辑,是不是多转包几次更好?但谁都清楚,简单的事情好处理,一是一,二是二;而复杂的事情,很难处理,剪不断,理还乱。最终受害的还是劳动者、用工单位。但是,他们在强调这种协作代理和普通的派遣相比没有什么不同的同时,又不经意的透露出,这种协作不是简单的协作,可能是多次的再派遣、转派遣,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对于劳动者来说多了“债务人”。

  年前,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张士诚就明确表示过,劳务转派遣、再派遣都属《劳动合同法》禁止之列。并且指出,新法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要把复杂劳动关系简单化。再来看人才联盟模式,以及外包联盟的言论,人才联盟模式在新法的环境下并不适合,走向末路是必然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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