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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正在起草 涨工资有望

日期:2007-12-28  http://www.rich998.com  阅读:  次    牛股集中营

    《工资条例》正在起草 将解决增长缓慢等问题

  据《检察日报》报道,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昨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报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透露的。

  孙宝树说,新的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以及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正常增长机制还不健全。

  孙宝树说,下一步,将进一步抓好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制度建设,抓紧研究起草《工资条例》,届时,工资问题将纳入法制轨道。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

07年底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每两年至少调1次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领取等相关热点问题,一直受到广大网民普遍关注。2007年12月27日15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

  [网友]近年来全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整体情况如何?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不是有所不同呢?

  [邱小平]是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这主要考虑到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很大。我们国家从1994年开始,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到2003年底,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近四次。为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低收入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2004年初,劳动保障部颁布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这个规定中明确了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这样,从2004年开始,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明显加快,2004、2005、2006这三年,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了1.9次,可见调整频率明显加快。

  [邱小平]今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这项任务我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对各地做出了部署,要求各地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过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原则上2007年年底前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应该说今年以来各地都按照这个要求积极地开展相关工作,到年底基本上都能够完成这项调整任务。

  [邱小平]各地在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具体做法包括:首先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提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政府批准、发布。在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当地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就业状况等因素。

  [邱小平]各地在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是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了单位应该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同时适当考虑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等方面与全日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差异。 (本文来源:网易)

调节收入分配不能仅靠最低工资制

  在职工工资合理分配问题上,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表示,调节职工工资分配不能仅靠最低工资制度,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保证职工的工资能够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

  邱小平昨日接受网上访谈时做出上述表态。他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拿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只应是少数,作为一个效益正常或很好的用人单位,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是不合理的。

  邱小平说,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要受市场的调节。但同时,政府要以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干预,来矫正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失灵的地方,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相协调,实现公平分配。商报记者 邓琳/文 王晓莹/图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

对起草中的工资条例的四重期待

  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透露的(12月27日《检察日报》)。

  出台工资条例,对广大劳动者和

  广大职工来说无疑是值得欢欣鼓舞的“利好”消息。兴奋之余,我又不禁油生四重期待。

  第一,在权益保护上,工资条例要体现对一线底层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虽然从理论上讲,劳资双方、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在攸关利益的条款上应当体现平等保护,这是实现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题内之义。然而,事实上,劳资双方、职工与单位之间从未实现过地位平等,尤其是一线底层劳动者由于信息、知识、法律、金钱、时间、精力等资源差异,其常常因资源劣势而实际上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弱势被动一方。他们常常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受制受迫于强势一方,因此格外须要法律保护天平的倾斜。平心而论,当下为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各级政府全面开展工资清欠专项工作,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努力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其成效有目共睹。然而也毋庸讳言,各地新的工资拖欠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年终岁底,因打工钱不够回家盘缠的个例仍然存在,为索要被拖欠工资而被迫无奈地采取堵门、拦路、爬塔、跳楼等极端非常手段者仍未绝迹,甚至个别地方还上演为讨要工钱而发生的流血事件。

  第二,要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出台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的省份达12个,27个省份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特定行业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得到落实,各地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全国各地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绝大多数调整幅度在10%以上,调整幅度最高的达到64%,2007年,有21个省份又进行了调整。然而问题依然存在:新的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以及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正常增长机制还不健全。究其原因,正是由于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得不到落实甚至落空,更为重有的是,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太低,不足以对无良违规行为形成下不为例的警示力和震慑力。因此,我认为,要大幅度加大工资条例违法处罚的力度,改变和走出不打打不狠打不怕的执法怪圈。

  第三,要提高法规拟制的效率。据有关方面宣布,2006年国务院成立由11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多数省份2007年年底前可以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少数清欠任务重的省份,在2008年上半年基本解决。我想,即便遂人所愿顺利达到预期目标且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解决工资问题也要假以时日;更何况,当下面临的严峻现实却是,不少地方旧帐未清新欠又生。因此,出台工资条例可谓时不我待,愈快愈好,容不得像时下一些关乎民生的法律法规一样,光闻打雷不见下雨,千呼万唤始出来甚至千呼万唤不出来。

  第四,要适时提升工资立法的法律位阶。抓紧研究起草,早日出台一部有的放矢、操作性强、管住管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条例,是建立拖欠工资问题长效制度的当务之急。然而我以为,即便有了工资条例也还不够,为充分体现工资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刚性,还应适时及时提高其立法位阶,就像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样,将工资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升为由立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国家法律,以维护和保障工资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长效性。(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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